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