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