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