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