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