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