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