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