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