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评估才能确定财产价值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文书;未进行有效评估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有效评估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