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