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