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