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一条 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