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查验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