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 第二十条 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