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 第十九条 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律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