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