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