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