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