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