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