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