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