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