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