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