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