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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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