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