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