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