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