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