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