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