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