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