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