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