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