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