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