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