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律师就商标代理出具的法律意见、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经律师事务所审查无误后盖章出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