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代理。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