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