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