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