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